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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的基本关系应该是:公正司法是目的,能动司法是手段。为了推进和保障公正司法,有必要提倡和实施一定的能动司法。但是,司法的能动性必须以司法的被动性为基础,不能突破法治的界限,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传统法治理论认为,司法相对于行政,行政是能动的,司法是被动的。所谓“司法的被动性”,从诉的启动言,是不告不理;从诉的审理言,是当事人举证、当事人辩论,法官中立;从诉的裁判言,证据和法律是根据、准绳,不能有任何个人感情或意识形态参与其间,不以判决可能的影响、后果左右依法裁判。行政的能动,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司法的被动,是保障当事人自治权、自主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的需要。

而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司法不仅是被动的,同时也是能动的。司法虽然不能主动介入社会和干预社会,但司法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动性影响社会,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虽然只能依证据和法律裁判案件,但法官在获取、审查、认定证据和发现、解释、适用法律方面有着大量发挥能动性的空间。法官虽然不能凭个人感情和意识形态办案,但法官是有思想的人而不是办案机器,其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运用自己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智慧,在追求合法性时,同时追求合理性;在追求形式公正时,同时追求实质公正;在追求个案公正的法律效果时,同时追求普遍正义的社会效果。这种追求不仅可以通过裁判实现,也可以通过调解(民事诉讼)和协调(行政诉讼)实现。

近年来,我国法律实务界的领导特别提倡能动司法。应该说,在我国现阶段强调和重视司法能动性的一面是有必要性的。这是因为:其一,我国现在正处在一个转型时代,不仅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在转型,法制和法治也要转型,也在转型。法制和法治怎么转型,其方向、目标和途径是什么,当然需要司法主动和能动的探索;其二,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个体系还只是初步的,框架性的,还不健全完善,还必须有赖执法、司法在其运作过程中通过能动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去弥补法律的漏洞和缺陷;其三,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易发、多发的时期。如处置不当,这些社会矛盾、社会纠纷随时可能激化,演化成群体性事件。对此,司法不可能置身事外,无所作为。其必须能动地运用自己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智慧,通过最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手段,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但是,司法的能动是以司法的被动为基础的,从而司法的能动应是有界限的。  司法能动的界限主要有三:一是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二是司法能动不能违反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三是司法能动不能脱离司法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就“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而言,司法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立法和行政在某种意义上是机车,是带动和推动车子前进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制动器。车子跑得太快或跑偏时,需要制动器制动,如果你不制动,还帮助去推动,车子就要翻了。司法的能动是要能动制动,而不是能动推动。在当下,司法特别不能积极配合地方当局去推动那些违反法律,违反民心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建设。就“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言,法治最重要的是制约公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司法不能和行政靠得太近,而要与行政保持适当的距离。各种国家权力如果只有配合没有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公民权利必然失去保障。这是人类几千年的经验总结。我们不能为了一时一地的速度、效率和一时一地的经济发展“大局”而放弃制约,放弃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就“司法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而言,无论是正式的审判行为,还是非正式的调解、协调行为,其基本依据和准绳都应该是法,包括硬法和软法,而不能是领导人的指示、指令,或为贯彻领导人指示、指令而随时制定的“土政策”。法(包括硬法和软法)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后者则可能只反映领导人追求一时一地发展的需要和满足其提高“政绩”的欲求;前者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普遍性,后者则随“风”(上之所好)而变化无常。如果我们的审判、调解、协调都不以法为依据和准绳,而只是遵循和听命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那可能在表面上“能动”地服务了“大局”,但从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法治的真正大局,表面是“司法能动”(不受法拘束的“能动”)了,但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真正“能动”,而陷入受行政权力拘束的被动。

因此,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的基本关系应该是:公正司法是目的,能动司法是手段。为了推进和保障公正司法,有必要提倡和实施一定的能动司法。但是,司法的能动性必须以司法的被动性为基础,不能突破法治的界限,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载2011年5月4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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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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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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