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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访谈]:5月2日14时,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做客强国论坛,以“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13:03]

· [姜明安]:各位网友,大家好![14:04]

· [侯欣一]: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14:05]

· [网友谢不用]:嘉宾您好,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座谈会召开的动因背景是什么,为何此时将司法公信力加以强调?[14:06]

· [姜明安]:我并不了解这次座谈会的具体动因和会议策划者、组织者召开这次会议的具体目的。但根据会议的主题和周强院长在会议开始时的讲话,我认为这次座谈会的大致背景和动因有三:[14:07]

· [姜明安]:其一,党的十八大将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和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人民法院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14:07]

· [姜明安]:其二,近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在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各种原因,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较严重存在,特别是媒体陆续曝光的一些重大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浙江二张叔侄案和前几天《人民日报》报道的广东东源县法院副院长刘伟华伪造8份判决书案等,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新一届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要有所作为,就必须采取得力措施纠正过去已办过的冤假错案和防止今后再发生冤假错案,至少把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控制在最低限度。为此,法院需要各方面人士,包括专家学者,给他们出出主意,提提建议;[14:07]

· [姜明安]:其三,近些年,法院出台了不少新的司法政策,如能动司法、调解优先、司法为大局服务等,这些政策对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效果究竟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一定偏向,需要各方面做些评估检讨,当然也需要专家学者从理论上进行适当论证评说。[14:07]

· [侯欣一]:我是这样理解这样一个问题的,我觉得在这样一个时候,那么重提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大概有这么几个原因,第一个原因跟十八大以后新的领导团体对依法治国再次强调有关系,如果大家注意的话可以发现十八大以后新的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一再重申。要想强调依法治国,那么法院在中间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这是一个大的背景。[14:08]

· [侯欣一]:第二个背景跟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的规律是相关联的,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我国法制建设主要集中在立法层面上,那么现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应该讲基本上形成了。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可能司法问题就显得更突出了,这个我觉得是第二点。[14:09]

· [侯欣一]:第三点我是这样看的,既然国家在强调依法治国,那么既然从法制规律上讲司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现实生活中中国目前司法的公信力这个词太大,也不太准确表达,就法院公信力来讲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因而我觉得最高院领导换届后对司法公信力加以强调,强调司法公信力建设,强调司法公正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一件事。[14:09]

· [网友海小棠]:请您说一说参会时您最深切的感受是什么,您在会上的发言所关注的是什么样的内容?请您介绍一下座谈会的一些情况。[14:10]

· [姜明安]:我在发言中提出,“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加强建设。宏观层面的建设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立法保障、社会法治环境培育等;中观层面的建设指人民法院自身的建设,包括法院司法政策调整、法官素质提高、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等;微观层面的建设主要指民事、刑事、行政具体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由于会议发言时间的限制,我仅从行政审判这一微观层面探讨司法公信力工程的建设问题。我认为,作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是否公正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甚巨。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行政案件(含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在人民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的总量中虽仅占1.13%(2008年以来5年内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约63.3万件,5年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为5615.6万)。但由于行政案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国家的争议,涉及人民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使得行政审判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远远超过这个比率,改进行政审判对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可能贡献率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那么,怎么保障行政审判的公正,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呢?我在发言中提出要特别注重推进行政审判制度、体制和机制的改革。[14:11]

· [姜明安]:就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而言,我认为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的其他制度还有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举证制度等)。现在我们一些地方的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重大或较重大的“民告官”案件时,往往以不同形式,通过不同途径主动请示“官”(包括政府、党委、政法委等)或被动接受“官”的指示、指导。一些地方的“官”,也往往就法院受理或不受理哪些行政案件(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计生案件等)、受理后如何处理(判还是调,如何判,如何调)等给予法院明示或暗示的指示、指导。这种现象如果不通过制度改革消除或减少,公民就会对 “民告官”越来越失去信心,老百姓就会越来越“信访不信法”。这样,司法公信力怎么能够提高?[14:11]

· [姜明安]:就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而言,我认为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司法管辖完全从属于行政地域管辖,特别是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管辖同级或上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案件。例如,县法院管辖县政府,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局长往往由县政法委书记兼任)为被告的案件。这种体制怎么保障法院行政庭完全独立公正审判?对此,有人主张改现行行政庭体制为行政法院体制,有人主张建立异地管辖、交叉管辖体制,我一直主张撤基层法院行政庭改由中级法院(较大限度地扩大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体制。这种体制既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又有利于行政审判的相对集中,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还有利于行政法官积累行政审判经验,提高办案质量。[14:12]

· [姜明安]:就行政审判机制改革而言,我认为影响行政审判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行政裁定、判决,特别是有关行政赔偿的裁定、判决的执行机制。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定、判决是一个统一的机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这个机制作用实现的最后环节。公民合法权益被政府或政府机关侵犯,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审理了,作出了裁定、判决,但是行政机关不执行,该撤销的行政行为不撤销,该给当事人金钱赔偿的不赔偿,该给当事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不采取,法院的司法权威自然会严重受损,司法公信力自然会严重下降。在行政诉讼的执行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已规定了四项措施(如划拨、罚款、建议对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人进行人事处理、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是很少有法院启动这些措施,使“民告官”的效果大打折扣,大大降低了老百姓对“民告官”的信心。因此,要提高行政审判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审判必须注重机制改革,将立、审、判、执各个环节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使之相互协调、衔接,以保障其各个环节,特别是执行环节发挥实际作用。[14:13]

· [姜明安]:当然,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只是整个司法的一个环节。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自然不只是取决于行政审判在公正。但推进行政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以保障行政审判公正无疑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措施之一。[14:13]

· [侯欣一]:那天座谈会是分上午和下午两个半场,我参加的是下午的半场的活动,就我参加的下午半场活动,我觉得有两点印象是相对比较深刻的。[14:15]

· [侯欣一]:第一点可以看得出来最高院的领导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问题、对司法公正的问题应该讲是非常重视的。跟以前的一些类似的座谈会相比,这次座谈会整个讨论的焦点就围绕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围绕着司法公正来谈。而且确确实实可以看得出来最高院领导对这个问题特别重视,在整个过程中从开场到整个参与过程中对这个问题从来不回避,而且态度非常诚恳,这是一个很深的印象。[14:16]

· [侯欣一]:第二个方面,从参会专家学者,我参加的半场情况来看,大家对这个问题应该讲心情也是非常迫切,大家都觉得司法公信力的建设问题、司法公正建设是我们国家目前法院面临非常大的一件事,大家对这个事也都非常的关注。你可以看得出来,原来因为有人数、有时间限制,比如说原来规定下半场下午活动,每个人原来规定20分钟,但是发言过程中,每个人都很矛盾。一方面害怕占用了下一个发言人的时间,另一方面都想把自己认为最需要最高院领导知道的事迫切地反映出来,无论是现象还是建议,所以怎么取舍就成了大家一个很难的事。原来下半场定的时间是五点半结束,这是包括参会领导最后总结讲话的,结果实际上大多数人都超过了20分钟时间,结果一直开到晚上快七点才结束。类似这样的会里面,这是很少见的,所以说这是我个人的两点感受。[14:18]

· [侯欣一]:至于我个人那天的会议发言,主要是围绕着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对目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做一个客观评估,举了一些现象、也做了一个基本判断,整个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上下必须对这个问题有一个非常理智的清醒的认识,这是第一个我发言的内容。[14:20]

· [侯欣一]:第二方面内容就是对这样一种现象进行了一点分析,因为会的主题是跟我们每个人联系的时候就是告诉我们要把脉、要提建议。把脉就是分析问题,公信力高不高做出判断,如果有问题要给出原因,我围绕第二点就是分析原因。我从各个方面做了一些分析,这是第二点。[14:21]

· [侯欣一]:第三点提了一些改进的建议,或者说增强目前中国司法公信力能做的事。因为我个人专业是法律史,我个人对中国近代的司法制度的建构过程有一点研究,所以说我更多的是从中国近代司法建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解决的办法、这样一些经验教训角度去谈的。还有提了一些东西,更多的是从法院能做的角度的事去谈,所以我提的是法院这个过程中该做什么事怎么做,我的发言主要围绕这么三个方面来进行的。[14:21]

· [网友南北不知东西]:之前嘉宾参加过类似的座谈会吗?如果有,您还提出过哪些建议意见?[14:22]

· [姜明安]:之前类似的座谈会我还参加两次:一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12月23日召开的专家咨询委员座谈会,主题是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从检察角度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在那次会上提了五条建议:第一,检察机关要处理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监督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关系。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监督促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14:22]

· [姜明安]:第二,检察机关要处理好对“民”的监督与对“官”的监督的关系。比如说,我们打击地沟油、瘦肉精、毒奶粉等违法犯罪行为,非常有必要,但同时也要看到,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可能是相关职能部门长期的监管失职、养痈为患,对此也要予以有力的监督。[14:22]

· [姜明安]:第三,检察机关要处理好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与侵犯基本人权犯罪案件之间的关系。前者如盗窃、诈骗、违法集资等,非常有打击的必要。后者如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等,直接侵犯老百姓的生存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更要予以重视。[14:23]

· [姜明安]:第四,检察机关要处理好刑事监督与民行监督的关系。当前民行检察工作相对薄弱,应该进一步加大民行检察力度。第五,检察机关要处理好法律监督与自身监督的关系。[14:23]

· [姜明安]:第二次是201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法学家与法官座谈会,主题是谈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关系。我在那次会上提出,司法在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整个机制中,是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环节。相对于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以及仲裁等,司法的程序最具有公正性,司法裁决适用法律依据最具严格性,从而更有利于保障争议解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平正义性,从而更有利于从根本上、整体上解决社会矛盾和维稳。为此,我提出三点建议:[14:23]

· [姜明安]:第一,扩大司法受案范围,特别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法院每年受理行政案件一般不超过10万件,最多的时候也不超过13万件,相对于信访案件每年上千万件,简直是太不成比例。为此,有必要修改行诉法,撤除行诉法为人民法院受案设置的不必要的障碍和降低行诉法为行政相对人起诉设置的过高的门槛,同时改变部分社会公众信访不信法的观念;[14:23]

· [姜明安]:第二,改革司法过分依附于地方的体制,消除或减少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长期以来,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完全由地方管辖、控制,这种体制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迫切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加以改革;[14:23]

· [姜明安]:第三,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法官的待遇,改进司法质量,提高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基本保障须以提高司法权威为前提,而提高司法权威又须以改进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前提。怎么改进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法官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无疑有着关键的作用,为此,必须改革法官的选拔制度和法官待遇制度,通过改革法官选拔制度,保证最广泛地吸收一流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通过改革法官待遇制度,吸引一流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和稳定由一流法律人才构成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14:23]

· [侯欣一]:这个我就不再重复了,应该讲以前也参加了最高院的类似的座谈会,以前首先是接受过一些邀请,有的出席了,有的因为时间关系没有出席,这是一个答复。第二个答复是跟以往我参加过的类似的这种座谈会相比,这次如果说要是有什么不同的地方或者说给我有一些新的印象的地方,我觉得有这么几点。第一点,参会的人面更宽更广泛,你可以看到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参会人员名单,里面既包括专家学者,也包括实务部门,以往座谈会把这两类人组合在一起专门谈的机会是少的,这是一个不同。[14:25]

· [侯欣一]:第二点,就学者里边也可以看得出来,有相当一批是国内的重要的政法院校的掌门人、领导人,还有纯粹的专家学者。以往这种会议邀请国内的这些重要的法学院系的领导人的时候多,邀请专家学者的比例并不是太高,这次会议有明显的这样一个现象,两类人都有。[14:25]

· [侯欣一]:第三个可以看得出来就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来看,他的覆盖面更广,主要是指的专业。你从参加会议人员名单上可以看出既有研究宪法学的、有研究行政法学的、研究法理学的,像我这样还有研究法制史的,还有相对实务的,比如说刑法的、刑事诉讼法的、民事诉讼法的、包括证据法的,他代表了法学的各个学科,这样的话听起来可能意见相对比较广泛一些,这个是一个明显的感受。[14:26]

· [侯欣一]:第二个感受,我个人觉得会议过程中大家讨论的更激烈,虽然说是座谈会要求每个人说,但这个过程中有的时候观点不同的时候实质上还是有讨论的。在以往那种层面的会议大家基本上把自己要说的话说完就算了,对别人的话不是太表态的。而这一次会议大家可能会感受到一些新风,大家在别人说的过程中有插话有讨论的,甚至有的时候观点是对立的,这是一个明显的感受。[14:26]

· [侯欣一]:第三个感受就是参会的最高院的领导和参会的专家学者在观念上是很接近的,以往可能领导人站的角度不一样,他跟学者考虑的问题观念上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而这一次大家可以感受到无论是参加会领导还是一些学者,还是政法院校的掌门人,大家其实在观念上,对司法的理解上、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上、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上,大家是比较接近的。我觉得这样就使大家有了更多的愿意对话的这样一个前提。[14:27]

· [网友霓虹小巷]:就司法公信力而言,能否举几个例子来说明目前司法领域尚需改进之处?[14:29]

· [姜明安]:好的,就举最近网上大家议论较多的几个案例吧:第一个是河南平顶山的李怀亮案。该案七审三判,李杀人证据不足,法院判来判去判不了,放人又存各种顾虑,将李羁押12年。[14:31]

· [姜明安]:第二个是浙江二张叔侄案,该案中司法机关竟通过牢头狱霸制造假证使嫌疑人入罪,致其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14:31]

· [姜明安]:第三个是湖南永州的唐慧案。唐因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其幼女被强迫卖淫案处理不力不公而上访不断,公安机关对之予以劳教。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劳教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唐之后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却被法院驳回。[14:33]

· [姜明安]:第四个是广东东源县法院副院长刘伟华伪造判决书案。广东东源县大量社保基金被挪用无法收回,县政府召开协调会,让刘核销挪用的社保基金。刘即配合执行,伪造8份判决书,自愿充当“行政违法的帮凶”。这些案例(当然远不止这四起)都需要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好好检讨,采取措施使之不再发生,或使其发生率降到最低。否则,何谈司法公信力提升?[14:33]

· [侯欣一]:司法公信力的判断,我个人前边已经表达了态度,其实会议上各方面态度也基本一致的,大家认为我们国家法院的公信力面临一个很大的挑战。举例来说有这么几个方面可以说,第一首先从宏观的层面去谈,包括会议上相当一批学者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法院在整个社会转型的这样一个特殊时期,他对整个社会转型的这种引导还有很大的空间可提升。比如说我们国家这些年法院如果在下边这样几个大的方面能做得更好的话,或者说可以改进的话,那中国司法公信力是可以提升的。[14:36]

· [侯欣一]:比如说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方面,比如说在对公权力的约束方面,比如说在对社会的诚信的维护方面,我们的法院要是能旗帜鲜明的表明自己的态度,给社会和国家树立一个明确的标准,我觉得我们的国家法院的公信力是会提升的。这实际上就是他的问题和改进问题的大的方面,站在法院的角度来看。从中观的层面可以看,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法院整个审判运行机制还做的不是很好,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审判,但是审判要有一套机制来保证它的公正,而在这些方面我们还有很多的地方是要重新去设计或者重新去落实的。[14:36]

· [侯欣一]:比如说法院里边到底审判的主体是谁?法院审判从表面上看是由无数个法官在做,然后法官上边有合议庭、合议庭上边按照我们国家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有审判委员会,有一些上面还有更高的,有院长。这样一些到底是由哪个主体做出判决更合理?这样一个审判运营机制我们现在还是在摸索过程中。[14:36]

· [侯欣一]:再比如说整个审判的公开程度还不是很理想,那么有的时候庭审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程度虚制的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这样一些核心的问题、审判的运行机制的问题不改进,那么不去遵循司法审判的规律去做的话,司法的公信力、法院的公信力可能会受到影响。从更微观的层面来看,因为老百姓对司法公信力的感受主要通过更微观的个案,那么在微观个案上,我们近期连续报道的一些冤假错案,这对审判的公信力确实是影响很大。虽然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国家法院都会有错案,这个是没有办法的,因为我们是人我们不是神。但是我们有错案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很多错案的暴露是通过完全偶然的因素暴露出来的,换句话讲,我们法院自己判错了案整个法院系统自己是没有办法知道的,这个很可怕。[14:38]

· [侯欣一]:假设,如果像佘祥林、赵作海的案子后来不是出现报道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法院判的案子错在哪儿或者错没错都不知道的话,这个很可怕。像这种个案的发生,我觉得也在影响司法的公信力。[14:39]

· [侯欣一]:法院作为个案确实错了,得知道错在哪儿了,找着规律,知道错案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然后再改进。对于一些敏感的热点个案,长期拖着不解决的一些疑案,法院是不是要给予回应。这些方面我觉得要是从宏观的、中观的包括微观的这么几个层面去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确实存在问题,我们的法院其实在提升公正提升公信力的时候还是有很多各个层面的工作要做。[14:39]

· [网友贾胜国]:两位教授如何理解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所说的“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14:40]

· [姜明安]: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周强院长的上述论断:其一,公正是司法的基本内核,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在英语中,公正与司法就是一个词:Justice,可见二者联系之密切;[14:41]

· [姜明安]:其二,过去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我们一些法院的法官和法院领导人过分强调司法为“大局”服务,为当地的经济建设服务,为当地“维稳”服务,不惜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导致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周强院长上任后强调“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应该认为是对上述极端做法的一种“纠偏”吧;[14:41]

· [姜明安]:其三,公正司法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周强院长是学法律出身的,重视依法司法、公正司法应该是他作为“首席大法官”的风格;[14:41]

· [姜明安]:其四,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特别重视司法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强院长强调公正司法也可以理解为是将党的司法政策与法院工作实际的结合,运用法治思维指导法院工作。[14:41]

· [侯欣一]:说句实话当时在现场听到周强院长谈到这一点,我个人是很高兴的,站在我的专业角度讲。我觉得有这么几点,第一点,周强的这段话确实是抓住了司法的本质,司法的本质是公正,这个应该是一个常识性的东西,抓住了司法的本质。[14:44]

· [侯欣一]:一个国家的国家机关可能按照政治学的分类应该有立法机关、有行政机关、有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从本质上讲都会强调公正,但是彼此之间对公正的理解应该讲还是有一些差别的,或者对公正的看法的重要性还是有差别的。比如说立法机关在有些时候可能制定的法律一定程度面临的是各种力量妥协的结果,这个是民主国家非常现实的事情。因为制定法律要反映民意的搜集、民意各方面的意志可能有一些不同需要回应。比如说行政机关有的时候要考虑效率,但对法院来讲公正是唯一的坚持的最根本的东西,这是你跟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最大的一个差别。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前些年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对司法公正谈的不是太多,我们更多的谈效率、公正监护,而这次周强把这个问题提到这么高的高度,我觉得抓住了司法的本质。[14:47]

· [侯欣一]:第二点,我个人觉得它对我国司法,尤其是法院回归它的本位是会起到一定作用的。最近这些年在维稳的压力下,社会转型的这样一个时代,法院到底该干什么,法院是做什么的,可能是有不同看法的。而且在行动上也表现出来,有的时候法院做了一些可能跟自己职责不太相适应的一些工作。[14:47]

· [侯欣一]:比如说我们现在有的时候经常报道一些法官去到社区去搞普法宣传,有一些法官跑到社区跑到居民区、跑到农村搞访贫问苦,这些事倒不是说不该做,但它不是法院的本职工作,法院的本职工作就是审判,审判对你的要求就是公正。所以说我觉得周强这段话对推动法院回归自己的本位会有一个校正的作用。这是我觉得在那儿听了以后,作为一个专业人士的第二点感受。[14:48]

· [侯欣一]:第三点感受是对于纠正这些年法官中间存在观念上、理念上的一些问题会有一个好处。最近这些年,我上边讲的那样一些问题导致一些法官在办案的时候、在工作的时候,到底是应该以什么为标准,出现了一些观念上的模糊,比如说到底是效率好还是公正好?到底是把这事结了好,还是给社会树立标准好,他有的时候在观念上模糊了。到底是服务大局还是做到个案公正?那么有一些法官在私下里接触,觉得现在在办案的时候自己在观念上是有困惑的,而周强这段话,我觉得对于法官明白自己的职责、对法官正确的司法理念的重塑是有推动作用的。所以说我在现场听了周强的话以后,我个人觉得是一个很高兴的一件事。[14:49]

· [网友棋子的尊严]:请问您怎么看待通过论坛、微博来曝光自己或他人经历的冤假错案,新媒体有助于监督公正司法吗?[14:52]

· [网友坚持梦想不回头]:目前网络成为影响法院司法的一只强大力量,请问如何做到既体现民意又兼顾司法公正?[14:53]

· [网友一天一地广仔]:请问您怎么看待来自网上的举报和民意?关于网络跟司法机关执行上存在着一种微妙的关系,您如何看待?[14:53]

· [姜明安]:首先,要特别重视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对于监督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法院应主动运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推进判决书上网,主动接受网民监督;另一方面,公民在蒙受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后通过正常法律渠道不能获得有效法律救济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微博等新媒体曝光自己或他人经历的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有利于督促法院纠错,实现“矫正正义”。[14:53]

· [姜明安]:其次,对网络、微博等新媒体监督司法要加以法律规范,适当加以限制,例如,对法院正在审理,尚未判决的案件,新媒体和传统媒体都不能任意炒作,不能以媒体制造的“民意”去影响法官依法独立裁判,不能通过媒体掀起所谓“同情、声援弱者”的舆论声浪去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裁量权。媒体既要监督司法(监督主要应限于司法腐败和渎职方面,而不是司法裁量的合理性、适当性方面),也要非常注重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否则,我们就可能用我们自己的手,把司法公信力给毁掉了,把保护我们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给破坏了。[14:54]

· [侯欣一]:这说句实话是一下难以讲清的话题,网络这样一个新兴的表达意见的渠道,这样一种技术的发明,给世界带来太大的变化,对法院的工作应该讲会有影响,包括审判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我觉得对这个问题我是这样来看的,首先我觉得利用网络来表达对案件的这样一个态度要分几个层面来谈。比如说第一个层面是哪类案件,这个哪类案件是正在之审理过程中的案件还是结案的案件?对一个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大家在讨论的时候,比如说有些人在审理过程中的一些过程一些片面的东西暴露出来揭露出来,我个人觉得不一定适合。对一个已经结案的案件,作为公民任何一个人去表达自己的态度,我觉得都是正当的,毋庸置疑的,这是第一点。[14:54]

· [侯欣一]:第二点,对这种所谓的揭露或者是表达,大的主体是谁,我觉得确实需要考量。如果你揭露的主体是一个案件的参与人,比如说案件代理人是一方的律师,那么你在庭审过程中或者庭审之后把案件的一些东西暴露出来,这个主体是不是合适是需要考量的。假设你是一个专家,那你对案件的表达可能就会相对中立,你是一个普通公民又是另外一回事,我觉得要把主体还是要区分。[14:55]

· [侯欣一]:第三点就是态度,你表达的是什么态度,你是完全从整体上去表达还是只表达案件中的某一点某一局部,这个影响完全不一样。再比如说,你的态度是一种理性的讨论,还是一种合理的建议,还是仅仅为了个人出名,这些东西结果都不一样。因而要想统一地表达这件事,说这个态度,我个人态度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作为新媒体、作为网络、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对于法院对于审判活动的关心,这个是不用怀疑的,这是一个权力。[14:55]

· [侯欣一]: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在表达的时候应该还是理性的,应该还是更建设性的,这是我觉得大家作为媒体、作为网络、作为个人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态度。另外一个方面,从法院自身的角度讲,第一点应该是通过更大的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给民众、给舆情参与案情的讨论提供更详实的信息,这是法院必须做的。就是我们现在审判的透明度不是太好,审判的公开也不是太理想,这样其实通过正规的途径透露出来的信息有的时候是有限的,你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有些网络有些网民去说一些过激的话或者讨论的时候不理性,这是难以避免的。首先我们从自身做起,我们要给社会提供更详实的信息,如果我们没有办法给社会提供更详实的信息,法院就说民众说网络说网络运营商不理智,这不应该是法院的态度。[14:55]

· [侯欣一]:第二法院整体上,从国家司法政策上讲对网络舆情应该高度重视,应该要积极重视积极回应,这都没有问题。但是从个案审判上讲,还是坚守法律的这样一个基本的规律和法律基本的原则,法律基本依据,你不能过多地在个案上去迎合民意,因为民意有的时候也很难考量。有的时候民意可能有情绪性的东西,有的时候网络上表达的东西可能观念也会变。所以说你要是完全的过度迎合,这肯定是违背司法规律的,而且效果最终也不一定会好。比如说前年发生的药家鑫的杀人案件,那个网络舆情前后表达是完全不一样的。就从网络舆情表达这样一个角度你考察就知道,作为法院在个案上还是坚守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要求依据去做,坚守司法程序规律更好一点。作为法院上整体上对舆情进行重视观察回应,但是对于个案我是上边的态度。对于网络这样一个问题,大致从这么几个方面去说可能更完整一点。[14:59]

· [侯欣一]:还有一点,现在有的人老说现在法院审判受舆论的影响干预,我个人的角度讲,觉得有点夸大其实。确实是现在网络很发达,网络对审判活动愿意报道,但是对法院审判的干涉不是第一位的,这个还是有点夸大其实。不能说没有,但是其他方面的干涉可能更多,我们还是要把主次分清楚的好。[14:59]

· [网友一楼拜强坛]:应该怎么看待律师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所扮演的角色?[15:00]

· [姜明安]:律师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首先,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对法院、法官是否公正办案有着既切身又理性的感受和体验。在“切身”方面,律师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和体验也许不及当事人,但在“理性”方面,律师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和体验肯定超过当事人。而且,律师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和体验又会深刻影响当事人,并通过当事人影响社会公众。[15:01]

· [姜明安]:其次,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不仅实际形成和创制公正: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代表国家出庭的公诉方形成制约;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对行使国家公权力(行政权)的被告方形成制约(当然律师也可代理被告方对有钱有势的原告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形成制约);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使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于法律知识欠缺,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低的当事人)获得公平博弈的条件。而且,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可以对法官公正审判形成监督和制约,在律师代理权、辩护权获得有效保障的条件下,司法公正度是可以大大增加的。现在的问题是,律师的代理权、辩护权在一些时候、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甚至受到蛮横侵犯。这不能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15:01]

· [姜明安]:再次,律师对司法公信力的贡献不仅限于个案。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人群体(律师协会是其组织形式),是构成国家法治环境的重要因素,对国家整体司法公信力影响甚巨。[15:01]

· [姜明安]:当然,律师对司法公信力正作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国家法律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也取决于我们律师自律和敢于、善于行使权利。如果我们律师不自律,为了个人利益行贿法官,如果我们律师不敢于行使权利,明知当事人无罪,却不敢做无罪辩护,如果我们律师不善于行使权利,对于法官司法不公束手无策,面对自己当事人权益受侵害无所作为。那么,律师对司法公信力不仅不能发挥正作用,而且可能发挥负作用。[15:01]

· [侯欣一]:我个人态度是这样的,在审判的过程中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参与者,他对整个案件最终的公正审判会起很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都是不需要证明的。律师从表面上看他在为辩护人服务,这个从表象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他在维护辩护人的利益。但他实质上最终是帮助法官了解最终事实,对法官最终的正确判断是一个很重要的力量。[15:02]

· [侯欣一]:所以说如果审判的过程中给律师更大的发挥空间,从制度上去促使律师更多的去表达、去寻找问题,如果是一个刑事案件,他跟控方积极辩论,如果是一个民事案件他跟对方委托人积极辩论,对于法官对事实的了解和最后的判断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所以说我们最近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证实了一点,就是由于律师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没有办法充分地履行职责导致最后案件的错判,这个已经有明确的教训。[15:02]

· [侯欣一]:所以说我觉得应该是对律师在执行他的职业环境中,应该从法院的角度讲尽量地给他创造好的环境条件,让他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对法院对国家司法公正是一个好的作用。社会上有些人老在质疑律师这个职业的品行,我个人觉得我们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公民,我们有必要过多地考察或者指责一个人做事的主观动机,我们还是看他最终起到什么效果。刚才我讲了律师表面上看是在为委托人服务,但是实质上他在服务过程中他的提问、观察、辩护对法官判断了解事实起到很大的作用。[15:04]

· [侯欣一]:所以法院是不应该给律师在职业过程中制造障碍,应该是积极站在律师的角度,这是好的。律师和法官是法律中的职业共同体,而目前国内职业律师大多数是经过正规政法学院培养的,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整体上有了很大的进步。所以我觉得给律师提供职业空间是好事。[15:04]

· [网友大海深处是家乡]:“司法领域的腐败甚至比犯罪本身还要可怕”,请问嘉宾怎么看这句话?惩治司法腐败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司法监督机制如何完善?[15:07]

· [姜明安]:英国17世纪伟大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论法律》中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领域的腐败之所以比犯罪本身还要可怕,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会摧毁司法公信力,“污染水源”,其危害是全局性的,而十次犯罪或更多次犯罪即使损害再大,但毕竟只是“污染了水流”,危害是局部性的。[15:07]

· [姜明安]:如何惩治司法腐败?与惩治行政腐败一样,同样有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就治标而言,当然是依法加大查处、惩罚力度,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就治本而言,则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15:08]

· [姜明安]:一是审判公开,包括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开(如判决文书上网等),使腐败行为难以实施、运作,一旦实施、运作,也易于揭露、查处;[15:08]

· [姜明安]:二是法官制度,通过制度使法官和法官的家属实行利益回避,如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法官所在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做律师业务等;[15:08]

· [姜明安]:三是法官待遇,绝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均高于国家其他相应级别的公职人员。只有法官待遇从优,才能使法官对其职位特别具有荣誉感和敬畏感,特别珍惜,不致因追求利益(甚至一点小利)而玷污这一职位。[15:08]

· [姜明安]:对此,要说服我们的其他公职人员:让法官享有较优待遇,是司法规律的要求,是保障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安全可靠必须采取的措施。当然,提高法官待遇只是保障司法清廉的措施之一,并非唯一措施。要防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清廉,必须有司法制度的整体改革,以及对法官长期的法治理想、理念教育,使其在内心深处筑起反腐防腐的钢铁长城。[15:08]

· [侯欣一]:这个话前面有了一些表达,我觉得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表达,可能社会上犯罪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按照法律规定都同样是犯罪,但是法官的腐败犯罪可能对社会的影响更可怕。因为大家都在说一句名言,一个法院的错误判决可能是污染的水源,而不是污染的水流,一个行政机关或者一个行政官员的错误或者他的受贿,他最终做出一个决定,在一个法制国家通过司法可以把它校正过来。一个国家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官员要是腐败,你很难想象能够公正,法院不公正了这个国家就真的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就不可能有公平正义。[15:10]

· [侯欣一]:所以刚才网友表达的话我个人是认可的,他说的有一些形象,但是道理是没错儿的。至于说法院司法腐败怎么解决?我觉得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个人觉得司法目前面临的腐败跟社会其他方面面临的腐败解决的思路都差不太多,也不能说法院就有更特殊的解决办法,无非这么几点,第一个就是公开。如果把审判过程更多的公开、更多的透明,把审判的结果,比如说判决书全上网,除了一些涉及机密和隐私,判决全上网,让大家网上可以查到。那么这个法官即使有受贿行为,那么他公开的错判要冒很大风险,因为专业人士一看就知道判错了,可能就有咨询,然后又有其他程序启动。如果没有公开透明就有可能导致暗箱操作,我想这是解决司法腐败最核心的办法,也是目前提高司法公信力最核心迫切的手段。[15:11]

· [侯欣一]:第二点,从法院内部制度设计上来讲,应该注意到怎么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保证法官的尊严。案件最终都是由法官来审理,无论是错判还是错案,还是腐败现象都跟法官个体是相关的,法官如果他的责权利不统一的,法官如果在体制内没有了尊严感,你很难对他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现在法官群体里边,由于法院行政化的问题,使很多法官尤其基层法院的法官都不太愿意当法官了,很想离开这样一个职业。在基层这种现象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那么法官不想当法官了,你说你对他要求再严都很难,他首先没有尊严感,他觉得自己在从事着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职业,而不是说当官比判案子更好,这是必须要从制度上解决的。[15:12]

· [侯欣一]:再有,比如说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确实需要提高,有很多基层法院法官待遇实在太低,我也是确实替基层法院法官说句话。有些刚刚进入法院的学生,他的收入低到难以想象,这对保证他职业尊严职业操守不太现实。但是适当的待遇才能保证尊严,这些是制度上的问题。[15:14]

· [侯欣一]:第二我们对法官的教育更多的是政治道德教育,而不是职业伦理教育,对法官还是要强调职业伦理教育,法官要守法,要有法律是非意识,不能仅仅强调对党和国家的负责,公正办案就是对党和国家最大的负责,所以我们要提高职业操守的教育。这个教育虽然不能夸大教育,但是必须得适当。另外一方面就是监督了,在目前来看,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媒体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可能是更需要的,行业内部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都不能否定它的作用,但是可能更有效的还是媒体,来自社会的监督,因而怎么能保证媒体保证社会对法官的监督实实在在有效,这方面应该采取一些办法。如果上面这么几个方面都能做到的话,相信司法腐败会有一定的改变,相信我们的法制法院会向正面在发展。[15:15]

· [网友中街老叟]:眼下涉及到弱势群体维权的事件中,“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不在少数,您认为根本原因是什么?解决之道又有哪些?[15:17]

· [姜明安]:“信访不信法“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缺失或下降。治理之道有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宏观层面的建设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如党委、政法委不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立法保障(如修改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应诉讼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保障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依法公正办案等)、社会法治环境培育(提高国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各级领导的法治思维等);中观层面包括法院司法政策调整、法官素质提高、待遇提高、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等;微观层面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具体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我在前面已经专门谈到了行政审判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我认为,只有宏观、中观、微观的所有这些改革都到位了,“信访不信法“现象才能得到根本治理。[15:18]

· [侯欣一]: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也令人难以回答,对这个问题我多少还有一些了解,我个人看法是这样,目前群众中民众中存在着“信访不信法”这样一个现象,这一点毋庸置疑。导致的原因我觉得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确实有一些上访的民众在司法过程中遭受不公正,这是我们不应该质疑的,这个比例多高?没有做过实证研究,但是存在这种现象是现实的。你很难想象一个国家这么多人上访都是在闹事,我觉得相当的人是因为确实在司法过程中受到不公正。这种不公正也并不完全像有些人想的是他个人理解的不公正,我觉得可能还是实实在在的不公正,无论实体还是程序上确实有这样一些不公正。这样一些不公正通过司法途径找不到救济渠道,最后他只能走向信访,这是一个原因。比例多大,我没有做过实证研究,但是这个现象我觉得到什么时候我们不应该回避。[15:19]

· [侯欣一]:第二点,从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上可能也有问题,比如说法院的判决已经是最终判决,要求再审的话,即使有了新的证据要求再审的话,可能有些时候尤其强调维稳的情况下,这个成本是很昂贵的,这个渠道也不是很畅通,他只有去信访。最后一点,他跟我们最近这些年整个司法终局性越来越差有关系,在一个国家里边法院判决是最终局的,不能改变,这样法院才有权威。如果法院判决不是终局的,有别的机关有别的人可以改变,大家是不会相信法制,大家只能找到更大的权力。我们现实生活里边就存在这样的现象,结果导致很多人宁可信访找更高权力者不去信法,这三个方面的原因。怎么解决,可能针对这几个方面有些具体的建议,一个方面是法院还得审判公正,通过法院的审判公正来让大家信法,怎么公正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是这一点我们必须得坚持。[15:19]

· [侯欣一]:第二点对这些弱势群体正常合理要求,你得给他一个便捷的渠道,哪怕是法院,都得给他提供便捷渠道。现在有些弱势群体使用法院成本是很昂贵的,没有法国寻找更简单的行政程序或者行政办法,这是制度上要想办法的。第三点就是对信访问题是需要国家全盘考虑的,个人认为是国家应该逐渐取消信访,把问题放到法院去解决为好。在一个法制国家保留了法院司法渠道,然后又同时保留信访渠道,最终对法院的权威性从目前实证材料来看可能会有损害的,这样的问题不解决,很多老百姓信访而不信法还是会存在的。[15:20]

· [侯欣一]:谢谢各位网友,以后我们有机会再聊天。[15:20]

· [姜明安]:感谢各位网友的提问,再见![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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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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