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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建议在三年内把虚报瞒报财产者公诸于众  

【背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党政领导干部和大中型国企领导干部必须每年上报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房产及投资等事项。

较之2006年相关文件,是次《规定》新意有五:一是报告事项新增了官员的各类收入、房产、投资等内容;二是适用对象扩大至民主党派机关干部和非党员;三是党政领导的配偶及子女的投资和经商等事项也须报告;四是删除了原文件中“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的条款;五是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予以免职。

1997年,中共中央曾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下称“1997年规定”;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出台,把需报告个人事项的对象限定为中共党员,“1997年规定”随之废止。

此次《规定》在2006年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尤其是新增了有关个人工资、福利、劳务所得、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和投资等事项,基本覆盖了党政官员及其家庭财产的主要来源。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此次《规定》只是规定了党政官员报告个人财产、投资等义务,但这种报告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中共党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工作需要,而没有规定如何逐步向公众公开,中国官员财产公开还前路漫漫。

那么,此次《规定》对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意义何在?中国距离真正的“阳光法案”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此次《规定》新增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及家庭财产的规定,强调了虚报瞒报者可免职,操作性更强了。但要达到文件所预期的“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之目的,必须把官员报告的个人财产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2009年下半年的中央纪委全会曾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此次《规定》是上述要求的具体化,操作性、可执行性更强。

在姜明安看来,《规定》适用对象扩大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是“情理之中”。因为,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民主党派任职行政一把手者会越来越多,目前实职安排的民主党派干部也有相当数量。其作为国家公务员,理应遵从《规定》。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起源于1766年的瑞典。当时,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至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对官员极具约束力,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国现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是一项国际义务。

实际上,在中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上世纪80年代就有动议。20年多年来,受制于种种因素,进展并不顺利。目前公布的《规定》只是一个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红头文件,依然不是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惩戒力度也有待提高。

姜明安认为,作为中央红头文件的《规定》,主要依靠党纪政纪来约束,缺乏强制力,执行效果与专门的法律相比,力度明显不足。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将公职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公开披露,以便于公众监督。国际经验业已证明了这一点。

他认为,《规定》要求,官员应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个人财产。其在执行中的最大难题在于,中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有限,可能难以监督和发现那些瞒报和虚报者。即使能发现一些,数量也必定有限。

这折射了决策者对官员财产公开会带来社会风险的担忧。但姜明安认为,如果不能及时公开官员的财产,接受公众的监督,腐败只会愈演愈烈。当然,从目前看,要所有官员公开财产并不现实,但可尝试在三年内把那些虚报瞒报财产者公诸于众,以儆效尤。

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已成为现代国家的惯例。姜明安说,中国依靠执政党内的系统自行监督党政官员的机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只有公众的监督与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相结合,才能真正有效地预防和反对腐败。

为此,姜明安建议,在贯彻落实《规定》的同时,中央可在司法部门或各级纪委等部门,或在广东、上海等省(市),实行官员财产公开的试点,先期可从组织部门查处的虚报瞒报财产者开始。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应及时把红头文件提升为法律法规,制定中国自己的“阳光法案”。

(财新记者 杜珂 采写)

文章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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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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