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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黑车整治

行政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对于黑车整治,统一执法依据非常必要。应当专门针对汽车无证经营制定专门的法规。这种法规应具体规定黑车经营的不同情形,如相应黑车司机是以拉黑活为主业;还是有其他职业,只是偶尔为之,挣点小钱,补贴家用;或者仅仅是有人要求搭便车,硬塞给一些报酬,难以拒绝。应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详细的处罚基准。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姜明安说,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实质公正,行政行为一般都存在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但为了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行政执法机关应就裁量行为制定基准,尽可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各种不同情形,规定与其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和标准,确定罚款、拘留等的相应数额。行政机关执法、处罚时应适用基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突破基准,应在执法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姜明安分析,执法中“讨价还价”在某种意义上是允许的,但应当是在第三方组织的听证会上公开进行。对黑车司机的执法应引入听证程序,对一定罚款,如3000元以上的处罚,都应召开听证会,由黑车司机和执法者进行辩论,确定适用法规中对应的情形和处罚基准,不能由执法者单方定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不应该单独收取扣押黑车的停车费、保管费、代驾费等,此些费用应包含在罚款里。这样会督促执法机关尽快执法,不至于故意拖延时间。但如果处罚决定作出后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超过规定时限不来取车,相关费用则应由其个人承担。

姜明安建议,对执法人员与中介勾结的问题,可设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司机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机可留下录音或其他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查实后可重奖举报人。另外,还应在执法机关内设立专门的督察队伍,监督行政执法。

姜明安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黑车罚款收入等应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要监督政府,有权知道这些信息。

姜明安说,政府应主动公开信息而没有公开的,公民可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政府如拒绝,相对人可提起行政诉讼。他已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的意见时提出建议,法院应受理此类信息公开的诉讼。

行政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黑车成因是多方面的,如公共交通覆盖面较小,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困难问题难以解决等。治理黑车应从多方着手:制定统一的黑车治理法规,细化处罚基准;加强公共交通,深入调查研究,解决百姓出行问题;治理腐败,打击内外勾结的行为,引入听证程序,处罚过程透明公开;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允许个体出租车运营,不必挂靠出租公司等。  

载2010年7月 29 日《新京报》

附:《新京报》记者调查

从去年10月开始,本报记者调查近百名司机(包括黑车司机),他们称黑车执法过程中有诸多不规范之处,存在“靠‘钓鱼’认定黑车”、“罚款可讨价还价”、“中介能靠捞车获利”等现象。本报记者就此多次向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求证,均未得到答复。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将明确各类黑车非法运营处罚标准。

郑峰(化名)跟黑车较上劲了。

他调查黑车问题,特别是黑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这里面太不透明。”

很多人说他跟政府打击黑车唱反调。郑峰说自己不是在为黑车平反,而是想促进黑车执法更加公正、透明,这样才能更好治理黑车问题。

本报记者历时数月,对百余名黑车司机进行调查。郑峰对黑车执法过程中的诸多疑惑,也是他们心中的谜团。

黑车认定

界限模糊被指“暗箱”

“自己1岁的女儿也算乘客?”杨阳说,他没要搭车女子的钱。

郑峰调查黑车,源于一次被认定为黑车的经历。

2008年6月23日,时为北京某公司销售经理的郑峰,受朋友委托,开马自达轿车带日本客户游玩十三陵。准备进入景区时,他们被交通执法队员拦下。

郑峰被认定涉嫌未取得营运许可擅自载客,车辆被暂扣。

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杨阳(化名)身上。这名销售导航设备的人员,雨天带着小女儿驾车去接妻子。他称,途中遇到一名女子拦车希望捎一段路。随后,交通执法人员出现,认定杨阳开“黑车拉活”。

更让郑峰、杨阳等不解的是,认定黑车程序疑似“暗箱操作”。

多名司机(包括黑车司机)证实,到执法队接受处罚时,只能“只身一人”。记者暗访,北京交通执法五队、二队等处理黑车部门,均只允许车主一个人进入办理,随同亲友禁止入内。

司机们称,接受处理时,会被要求写“检查”,承认拉黑活违法。这份“检查”或是有范文,要求司机照抄;或是执法人员口述,司机记录。“不写检查,就拖着不处理。”多名司机说。

整个认定过程中,司机不能与乘客对质。

杨阳领到的执法文书中,“从马连洼载客两人送至龙泽城铁,收车费20元。”

“自己1岁的女儿也算乘客?”杨阳说,他没要那名女子的钱。执法人员出现后,女子却不见了。此后处理中,再未见到该女子。

上海“孙中界钓鱼执法案”的代理律师郝劲松,当前对黑车的认定太过草率。拼车或者搭顺风车,不应定为黑车。黑车应该是经常性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无照营运行为。而“钓鱼执法”等取证程序错误,取证难度大不能成为违法取证的借口,以欺诈、引诱胁迫等方式取得的“证据”都应无效。

适用法规

法规繁杂处罚标准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对于黑车整治,统一执法依据非常必要。

“马自达”被扣一周后,郑峰到交通执法总队接受处理。

他拿着朋友公司出具的“委托陪客户游览”证明,仍被认定非法营运罚款6万。

郑峰被认定拉黑活,通知书上写着,违反《道路运输条例》。

老杨同样被查,处罚决定书写着,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今年4月,开具给司机小马的罚单上,违反《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同为查处黑车,为何依据法规不同?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网站中,所列执法法规有《道路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此外,还有《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规。

这些法规中,关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处罚数额不等、方式不同。

对此,行政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对于黑车整治,统一执法依据非常必要,应当针对汽车无证经营制定明确专门的法规。

罚款数额

裁量权大像“市场卖菜”

“跟菜市场似的,黑车罚款能讲价。”多名司机证实,可跟执法人员“杀价”。

郑峰不同意6万元的处罚,他要求听证。

经几番“折腾”,执法人员表示,仍认定非法营运,但因态度老实,6万元罚款减为1.5万元。

“跟菜市场似的,黑车罚款能讲价。”多名司机证实,可跟执法人员“杀价”,“态度要好,多讲困难,多去几次,软磨硬泡。”车辆的档次和新旧程度也是拟定罚款数额重要参考。

多名司机表示,目前情况下,执法人员手中的裁量权太大,容易引致腐败。“就要像交规,罚多少一一对应,谁也没话说”。

在姜明安看来,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实质公正,行政行为一般都存在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但要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行政执法机关应就裁量行为制定基准。

他认为,执法中“讨价还价”在某种意义上是允许的,但应当是在第三方组织的听证会上公开进行。对黑车司机的执法应引入听证程序,对一定罚款,如3000元以上的处罚,都应召开听证会,由黑车司机和执法者进行辩论,确定适用法规中对应的情形和处罚基准,不能由执法者单方定罚。

“捞车中介”

中介“有路”赚好处费

10余名被扣车司机证实,“黑中介”参与过自己的处罚和取车过程。

“马自达”被扣了17天,郑峰虽不认可处罚,“也只能委曲求全交钱。”

有人告诉他,应该找“黑中介”。这些人在执法队有“路子”,“能花小钱,省大钱。”

记者调查曾看到,交通执法五队门口曾长期贴着一块“温馨提示”。有少数不法分子借口帮忙处理违章名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请处理违章人员不要轻信任何人“铲单铲车”谎言。

今年4月27日,黑车司机大张在立水桥城铁站被查。执法人员口头表示罚款1.5万元,他证实自己找“黑中介”后,开出的罚单上变为罚款6000元。

10余名被扣车司机证实,“黑中介”参与过自己的处罚和取车过程。

记者在执法大厅门口暗访,自称车辆被扣来接受罚款,经常有一些人过来搭讪称能“低价捞车”。这些人通过电话联系后,让司机前往执法队某科室接受处理。随后,原本超过万元的罚单,罚款数额会变为6000至8000不等,中介费一般为2000元左右。

司机老魏证实,此前他在霍营城铁站拉活时被查,拟罚款两万。他通过执法队门外的“中介”,共花1万元将车提出。

去年,上海“孙中界钓鱼执法事件”后,该中介通知老魏退还3000元中介费。

对此,姜明安建议,对执法人员与中介勾结的问题,可设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司机举报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机可留下录音或其他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查实后可重奖举报人。另外,还应在执法机关内设立专门的督察队伍,监督行政执法。

罚款去向

市民申请公开被拒绝

他认为,黑车管理存在“以罚代管”之嫌,并不能有效解决黑车问题。

郑峰拿回车,越想越觉得冤。2008年8月,郑峰向北京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

同年10月,交通执法部门承认“执法有瑕疵”,将罚款退还郑峰。“给我的是报纸包的现金,既不是带有抬头的支票,也没有出具相关文书。”他回忆,他并没有书面证据证明自己曾领过退款。

“每年查处黑车所得罚款都去哪了?”拿到钱后,郑峰开始思考。他认为,黑车管理存在“以罚代管”之嫌,而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黑车问题。

随后,郑峰三次向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包括查处黑车所得罚款总额及流向等项。执法总队对部分申请内容拒绝公开。

“作为公民,我有权知道黑车所得罚款总额及流向。”郑峰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知,2006年总队收缴罚没款8335.8万元,同比增加25%。2007年总队收缴罚没款9170万元。

姜明安指出,黑车罚款收入等应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要监督政府,有权知道这些信息。

郑峰的行政诉讼,西城法院不予立案,上诉后一中院维持西城法院裁定。近日,市一中院受理了郑峰的再审申诉审查。

据悉,此次“脉冲行动”中,对于非法运营的黑车,统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管部门将处以法规高限的2万元罚款,并扣留车辆。

载2010年7月29日《新京报》

 

 

二、关于新拆迁条例命运

【背景】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目前征收条例何时能正式出台尚无消息。此前国务院法制办领导曾表示,新拆迁条例的出台无时间表。



载2010年7月27日《新京报》

《新京报》记者  郭少峰

针对有媒体报道称“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的说法,昨晚,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新条例不会死掉,但他对国务院法制办至今没有向社会公布条例立法进展感到不解。

《条例》面临两个难题

  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的北大法学院五名学者之一的姜明安认为,有关“新拆迁条例已经胎死腹中”的说法肯定不成立,因为这不符合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要求。

姜明安认为,《条例》面临两个难题:如果按草案精神出台,可能对西部大开发和城市化有影响;如果按《条例》规定,地方对外来资金的吸引力下降,拿到土地成本加大。而且目前的财税体制不合理,税收中央拿大头,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卫生事业和社会保障承担责任,“又让马儿跑,又让马儿不吃草,地方财政只能卖地”。

他说,一般而言,征求意见稿两三个月要出来,但也有拖一两年,甚至也有征求意见后没出来的先例。

姜明安曾提出当局有四种可能选择的方案

姜明安认为,不管怎样都应有个交代,“不出也好,暂时条件不成熟也好,要有下文,要跟公众解释哪些问题卡壳了,困难在哪里,不讲就会猜测”。

姜明安曾提出当局有四种可能选择的方案:(1)只搞红头文件,但不是长久之计;(2)对条例做大调整,把集体土地也纳入其中;(3)维持现有文本,对局部内容做些调整;(4)既不搞条例,也不搞红头文件,而是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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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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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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