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湖南省在全国首先制定了省级层面的《行政程序规定》,该《程序规定》共178条,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确立了依法行政、平等、比例、公开、公众参与、服务和效率以及信赖保护八大基本原则,并分别对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特别行政行为、应急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行为规定了具体和严密的程序规则,使该省公权力行为真正开始走向了规范化和法治化的道路。2010年,湖南省又出台了首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尽力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使该省公权力行为真正开始走向了规范化和法治化的道路。
今年,西安市又制定了首部市级《行政程序规定(草案)》。与湖南的《程序规定》相比,西安的《程序规定(草案)》更具体、更细密和更体现现代法治理念。其条文达219条,基本原则除湖南的八大原则外,还增加了公平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程序制度除将湖南的行政执法程序扩充为行政处理程序外,还在特别行政行为程序中,规定了除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程序以外的行政给付和行政规划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几乎整个行政行为均纳入程序法制的调整范围。
除了湖南省和西安市以外,目前我国其他许多省市也陆续开始了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程序法制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行使,促进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探索。
程序法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程序法制有助于推进行政决策和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长期以来,我们许多地方的领导人靠“拍脑袋”决策,书记、市长通过一个市委或政府常务会议就可以做出一个涉及成千上万户市民房屋拆迁和上亿资金投入的旧城改造、新城建设或重大外资项目引入的决策。这种决策最后往往造成对公民权益的重大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破坏、人力、财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有时还会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例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是一个年财政收入不到两亿的贫困县,其县领导竟敢“拍脑袋”做出以60亿资金预算建一个新县城的决策,最后新城的建设因资金断档落成了一个“烂尾城”。我们怎么防止这种“拍脑袋”的决策?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将程序法制,即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引入我们各级政府的决策程序。
其次,程序法制有助于保障执法公正,避免执法腐败和执法的随意性。实践中,执法不公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是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无论是上海打击黑车的“钓鱼执法”事件,还是武汉经适房分配的“六连号”事件,或者是近年来各地频发的“野蛮拆迁”事件,其重要导因都是程序不公,公权力行使没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法制原则。执法暗箱操作,脱离社会公众监督和相对人制约必然导致公权力滥用和执法腐败。而防治公权力滥用和执法腐败的最灵验的药方即是程序法制,这是目前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
再次,程序法制有助于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公权力的行使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过去我们只注重对公权力行使的事后阶段的监督,而忽视事前和事中阶段的监督。事实上,事前和事中阶段的监督比事后阶段的监督更重要,它可以避免实际损失的造成或将实际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如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和全国各地一系列矿难事件,如果我们有完善的事前、事中监督,就可能尽早发现问题,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悲剧的发生。那么,我们怎么建立、健全完善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督机制呢?基本途径就是建立和加强程序法制。
最后,程序法制有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程序正义是为实现实体正义服务的。正如温家宝总理指出的,“没有程序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但是程序正义除了保证实体公正的外在价值外,还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这就是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权。例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必须告知相对人处罚、许可、强制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申辩,并为相对人提供对相应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途径,这些程序不仅是为保证处罚、许可、强制行为的实体正确性服务的,而且还在于尊重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体现行政执法以人为本的理念。
总之,健全程序法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重视。全国各地都应借鉴湖南、西安的经验,加快制定自己省、市的行政程序规定或条例。在立法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全国人大还应启动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以使程序法制的阳光,照亮我们整个祖国的每一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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