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习近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解读: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认为,习总书记提出这一论断的理由和根据有三:

其一,宪法和宪政是法治的基础。宪法是确立国家国体、政体的根本大法,“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语),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意志和利益实现的政治。而社会主义法治正是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正因为如此,习总书记认为,“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做主(即宪政)就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能顺利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能,也才能顺利建成。

其二,宪法和宪政是法治的灵魂。法治不仅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可依、必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即能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之法,反映和体现宪法,宪政(民主政治)精神之法。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是指依“良法”治国。如果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中不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政,所立、所执、所司和所守之法不是“良法”,缺少灵魂,我们所建设的就不可能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其三,宪法和宪政也是法治实现的保障。宪法和宪政既是法治的基础、灵魂,同时也是法治实现的保障。建设法治国家,第一要限制和规范公权力,防止公权力滥用;第二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怎样限制和规范公权力?无疑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因为各个国家机关的基本职权划分和职权行使的基本原则都是由宪法规定的。怎样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因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维护公民基本人权、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本法律途径都是由宪法规定的。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习近平: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解读:习总书记的这两句话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对这句话,我们可做四个方面的解读:

第一,宪法的最高效力,最高权威源于人民对宪法的拥护和信仰。人民如果不拥护和信仰宪法,那宪法只能是一张写着人民无意愿,无兴趣关注的文字的纸,根本谈不上效力和权威。

第二,人民之所以拥护和信仰宪法,是因为宪法体现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果宪法不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那人民就没有理由拥护和信仰这样的宪法。像我国“七五宪法”那样的宪法,人民不可能衷心拥护和信仰。

第三,宪法只有体现和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是良法,宪法确立的政体才是宪政;宪法和宪政不是同一概念,没有宪法自然没有宪政,但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因为宪政必须以宪法是良法和作为良法的宪法真正得到施行为前提。这两个前提条件缺一不可:宪法制定得不好或制定得很好但仅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转化为现实,均不可能有宪政。

第四,只有是良法的宪法,只有宣示和确立宪政的宪法,才能受到人民的拥护和信仰,才能深入人民之心,走入人民群众,其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而宪法只有深入人民之心,走入人民群众,其实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我们才能说,我国有了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我们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

 

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解读:要解读习总书记这句话,首先要明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曾经对这两个用语做过界定: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执掌者依其法治理念,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和所要处理的问题(包括涉及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等各领域、各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首先,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权力执掌者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执掌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在这种过程中,公权力执掌者为认识和解决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首先从脑海中“搜索”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规范;如果“搜索”不到具体的法律规范,则继而“搜索”相应的法律原则;如果他既“搜索”不到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搜索”不到相应的法律原则,则继而寻求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法律精神。如果他“搜索”到了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具体法律规范和相应法律原则,那么他还要运用脑海中既存的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检验相应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确定它们是否与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一致,从而决定是否应将之作为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依据。如果确定了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逻辑思考和认识乃至解决问题的过程。所谓“法治方式”,是指公权力执掌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手段。广泛而言,法治方式包括立法(广义的立法包括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甚至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软法)、执法(包括执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司法执行),也包括对法律所创制的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机制(如市场机制、监管机制、监督机制、解纷机制)、设施(如行政裁判所、人民调解中心、法庭)、程序(如公众参与程序、协商程序、辩论程序、票决程序等)的运用、适用。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习总书记为什么要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呢?其理由和根据主要有三:其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保证党依法执政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反思我们党六十多年的执政历程,凡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较为重视法治,较为注重依法施政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就相对快,人民生活改善的步伐就相对大,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就相对高;反之,凡是轻视法治、忽视法治、乃至践踏法治而偏好人治、迷恋人治、践行人治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就停滞甚至倒退,人民生活水平就下降甚至民不聊生,人民对党和政府就有怨言,个别情况下甚至会民怨沸腾,发生群体性事件。其二,近年来,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领导人急功近利,为追逐“政绩”,完全抛开法律的约束,随心所欲地推进“跨越式发展”、推行所谓“良性违宪”、“良性违法”式改革,大搞“土地财政”,大拆大建,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而在严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发生后,他们又完全不考虑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顾及法律的相应规定,乱抓人捕人,试图通过高压手段“治乱”和“维稳”,或者乱许愿,乱施“恩惠”,试图通过“花钱买平安”。他们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平安”、“稳定”未得,而引发出更多的社会矛盾和更多的社会问题。其三,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社会上各种思潮涌动,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中,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政见和发展思路,包括完全错误,可能将我们党和国家引入歧途的政见和思路,这其中之一即是主张采用改革开放前曾经长期倡导使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运动式”的方法,即人治的方法、“文革”的方法来解决我们当前社会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如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社会阶层冲突问题、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等等。这种主张虽然是极少数人的政见,但却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的治国理政思路和方略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那么,我们如何实现这一治国理政的思路和方略,如何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的能力,从而真正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呢?我认为,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治国理政的优劣,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这种比较既应包括历史的纵向比较,使之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获得启示;又应包括现实的横向比较,使之从当下鲜活的实例中受到教育。而且,这种比较应与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领会联系起来。因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法治最重要最核心的要素即是保障人权和控制、规范公权力的运作。因此,要保障改革、发展、解纷、维稳均以人为本,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第二,通过健全、完善法律及其制度、机制、程序,不断改善法治环境,为公权力执掌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提供条件和促力,形成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的良性循环。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是辩证的和互动的关系。法治思维增强了,会自然促进法治方式的运用;法治方式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那么,我们怎么改善法治环境呢?一个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措施和途径就是健全、完善我们的法律及其制度、机制、程序。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但“基本形成”并不等于健全、完善。对于依法治国理政的要求来说,我们还有很多重要法律有待制定,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新闻、出版、结社法、违宪审查法、廉政法,等等。此外,为了保障执政党依法执政,还有必要根据宪法、法律以及法治原则和法律精神,健全、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规范执政党的党务运作。

第三,改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法律监督、问责制度,并通过推广正反典型经验,不断引导和激励公权力执掌者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缺少法治传统,习惯于实行人治的国度,要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须注重树立典型,即以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社会、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干部为典型,推广这些典型治国理政的经验,以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同时,我们应特别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从组织路线上引导公权力执掌者依法治国理政。此外,我们除了应重视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外,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亦不可忽视。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的公权力执掌者,要依法问责、追责。只有这样,在组织、人事管理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给法治开“绿灯”,才能促使我们所有的公权力执掌者不断自觉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

 

话题:



0

推荐

姜明安

姜明安

83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