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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教授:

您好,我是上午给您打电话人民网的记者房爽,我们想向您咨询有关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有一位网友反映自家房屋被强制拆迁,并且是由当地区政府的副区长带队强拆,网友质疑其拆迁程序违法:

网友翁丽英反映的情况:1、荔城区政府的行为属违法强制拆迁。2011年1月19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显然,强制拆迁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荔城区人民政府,荔城区政府在新拆迁法实施以后,还强行将本人房屋拆除,实属违法。

荔城区政府为自己的强拆行为找了一个借口:市建设局根据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9月做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同年12月,莆田市政府做出强制拆迁决定。退一步说,就算这个借口成立,荔城区政府可以依据2010年的拆迁决定,在2011年对我房屋实行强拆,可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然而2011年8月9日对本人房屋实施强拆时,却是由荔城区副区长韩福来带队,代表荔城区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强拆,比“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更为恶劣。

此上是相关材料,令附件中有网友反映材料与当地政府反映材料,请您帮忙判断政府做法是否有违法之处。 之后,我们会编发新闻,您的观点将会被当做评判此事的权威观点,因为两方反馈不一样,网友更希望看到中立的看法,所以,请您百忙之中帮忙我们看一下此材料。

谢谢!

 

姜明安的回复

 

房爽:

    你转发给我的关于荔城区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仍强拆网友翁丽英房屋的材料收悉。

我认为,荔城区政府的强拆行为无论是根据旧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根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是违法的。

根据旧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旧条例虽然不是“良法”而是“恶法”,但它毕竟还没有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它的主管政府自己去强拆,从而还保留了一点不自裁自拆的底线。但是荔城区政府却突破了这个底线,不是依《条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是自己(政府的建设部门)裁决,自己拆迁,违反了基本的正当法律程序。

根据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原有的规定是什么呢?就是旧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旧条例第17条是怎么规定强制拆迁的呢?它规定了两种强拆途径:一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现在新条例第35条已明确禁止适用第一种途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那么,剩下的唯一可适用途径就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了。因此,荔城区政府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而是自己创设一种法外新途径----政府出面强制拆迁,自然是违法的

也许荔城区政府不这么认为,它可能认为旧条例第17条规定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立法原意包含授权“政府自行出面强制拆迁”,从而它选择的第三条途径就是合法的了。但是,即使旧条例第17条可以这样解释,“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立法原意包括授权“政府自行出面强制拆迁”,荔城区政府选择第三条途径-----“政府自行出面强制拆迁”仍是违法的。因为新条例第35条明确禁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既然新条例禁止了衍生出第三条途径----“政府自行出面强制拆迁”的第一条途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第三条途径---- “政府自行出面强制拆迁”----也就自然禁止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也许荔城区政府仍不服,认为新条例明确禁止的只是“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没有禁止政府自己出面强制拆迁呀?我做法无禁止的事怎么违法呢?荔城区政府如果这样认为,可能源于对法律原理的误解。根据法律原理,政府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只有老百姓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也许荔城区政府不解?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我们政府“法无授权就不可为”,而他们老百姓就“法无禁止即可为”呢?答案很简单,因为他们老百姓----人民----是主人,你们政府是他们老百姓----人民----的公仆,公仆只能根据人民的授权(即法律授权)行事。民主政体就是这样一个逻辑。

 

            答问内容载2012年6月7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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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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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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