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北大版)中最具重大意义的一条修改建议意见是去掉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尾巴”,即将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表述修改成“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我们为什么要做此修改,去掉第三条第一款的“尾巴”呢?理由有五:

其一,第三条第一款的“尾巴”与第三条的立法原意和宗旨相矛盾、相抵触,相冲突。既然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意味着不受任何机关、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都可以对之进行干涉,除了社会团体以外,其他任何政党、组织都可以对之进行干涉,那还叫什么“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什么“独立行使审判权”可言?

其二,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亦然)所受到的干涉并不完全来自,甚至主要不是来自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所受干涉多是某些不依法执政的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通过地方党委及其政法机关直接指示或间接影响司法机关实施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各项事业(当然包括司法)有权实行领导。但是这种领导应该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干部,而不是包办一切,干预一切,更不应干预法院具体案件的审判。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司法独立、公正、权威。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明确规定,法院的审判只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暗示其他任何机关、政党、组织都可以对之进行干涉,那这个国家还能叫“法治国家”或“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吗?

其四,《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和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授权地方党委及其政法机关干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这一条款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党组织干预法院审判,但其主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之“独立”二字即已排除了任何干预。宪法第126条的“尾巴”不能否定宪法第126条的主文。那个“尾巴”立法者本来就是不应该加的(因为当时的历史条件:“文革”刚结束,法治尚未入宪)。当然,即使有那个“尾巴”,也不能从那个“尾巴”的文义解释中得出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可以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论。

其五,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重要和最艰巨的任务之一是实现人民法院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当下中国老百姓最痛恨的事和最希望党和政府解决的社会问题是腐败和司法不公,而导致腐败和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地方某些不依法执政的“一把手”或其他领导人通过组织干预司法,干预法院审判权行使。不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法治就没有希望。长此以往,人民对党的信任就会受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受影响。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以后,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提上日程。而当下司法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最佳突破口应该是保障司法独立,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当然,去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条文的“尾巴”不仅是修改《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也应该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自然也应该是今后修宪的重要任务。对此,也可能有人会质疑:目前修宪尚未启动,宪法目前还保留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条文的“尾巴”,修改三大诉讼法去掉“尾巴”会不会产生违宪的问题。笔者认为去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条文的“尾巴”不仅不违宪,而且恰恰是依宪、维宪,依据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意和基本精神。我们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的应该是宪法、法律的的基本原意和基本精神,而不应该是依有违宪法、法律基本原意和基本精神的不当文字表述,依与宪法、法律的法条主文宗旨相矛盾、相抵触、相冲突的法条“尾巴”。

话题:



0

推荐

姜明安

姜明安

83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