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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网上热传哈尔滨双城市城管强拿(或称“征用”)商户元宵作为慰问品去慰问敬老院。后该城管执法局局长周旭东澄清,他们不是强拿或“征用”,而是将依法没收违法占道经营商户的元宵拿去送了敬老院。周局长承认他们的执法行为“确实有不妥,比如存在未着装现象”(据新华社记者报道)

哈尔滨双城市城管的行政执法行为究竟有什么不妥?仅仅只是或主要只是“未着装”吗?从新华社记者采访的报道看,周局长似乎没有真正搞明白他们的执法行为主要的“不妥”究竟在哪里。只是为了平息舆论风波,他才说了这么一句“不妥”表示歉意,并给了相对人一笔远超过所拿走元宵价值的赔偿款“破财免灾”。   

要明了哈尔滨双城市城管拿走商户元宵的行为究竟“不妥”在哪里,错在何处,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首先必须明确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行为的性质。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的行为可以有四种性质:其一,作为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其二,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扣押;其三,作为行政处罚的没收;其四,作为行政强制的征用。

    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如果是作为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其行为合法就取决于相应行为是否遵守了《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为收集证据可抽样取证;亦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后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于调查取证拿走的物品,今后如案件取消或不再作证据使用,必须退回当事人,其绝不能将之作为慰问品拿去送人或改做其他用途。

    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如果是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扣押,其行为合法就取决于相应行为是否遵守了《行政强制法》第16 – 28条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出示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理由和依据及救济途径;听取其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延期亦不得超过30日);在此期限内及时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没有违法行为或扣押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及时解除扣押,向当事人退还扣押物。行政机关绝不能将扣押物作为慰问品拿去送人或做其他处理。

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如果是作为行政处罚的没收,其行为合法就取决于相应行为是否遵守了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关于罚没物品处理的相关规定(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有关罚没物品处理的统一法律、法规,相应规定只是各种部门规章,如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质监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等):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和罚没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3天内将罚没物品及清单交行政机关专门保管人员;行政机关根据罚没物品的不同情况,或依法监督销毁,或交专门机关(如金银、文物、毒品等交相应专管机关处理),或依法拍卖;拍卖款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很显然,执法机关也不得将罚没物品作为慰问品拿去送人或做其他处理。否则,根据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关于罚没物品处理的相关规定,相应监督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拿走商户元宵或其他物品如果是作为行政强制的征用,其行为合法就取决于相应行为是否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征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依照法律规定;其三,给予补偿。哈尔滨双城市城管强拿商户元宵作为慰问品去慰问敬老院的行为如果是“征用”的话,可以认为满足了宪法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却违反了宪法规定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哈尔滨双城市城管征用元宵作为慰问品去慰问敬老院;哈尔滨双城市城管征用元宵作为慰问品去慰问敬老院没有给予被征用商户任何补偿。所以,哈尔滨双城市城管强拿商户元宵作为慰问品去慰问敬老院的行为即使是“征用”,该征用行为也完全是违法的。

 

                           载2012年2月15日《人民日报》

 

附“抢元宵”事件新闻报道

网曝哈尔滨城管“抢元宵”:已向商户道歉赔偿

  连日来,网络上热传有关哈尔滨双城市城管“抢商户元宵”事件,受到众多网民的关注。针对网民的关注和议论,新华社记者7日赶赴双城市,就城管人员是否抢元宵、执法是否有不当等问题进行了调查。

  “城管‘抢’商户元宵”引网民关注

  “城管强制征收元宵送敬老院”。元宵节后,网络上关于双城市城管局“抢商户元宵”的消息迅速传播,受到众多网民和媒体关注。有关消息称,双城市的一些商户发现,他们摆在门口卖的元宵竟然不见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被城管执法人员“征用”拿到敬老院慰问去了。

  有网民发表评论称,新春第一“雷”,就是城管执法变成“征用”“抢夺”。网民“肖勇”发文认为,加强城市的基本秩序管理,城管的存在是必要而且是被寄予厚望的。可是如此的执法,让我们感到不能理解。  (记者调查)商户:城管没打招呼就拿走了元宵 城管:元宵属依法没收送到了敬老院

  “半分利”副食商店的张伟站在店门口说,城管人员光天化日之下,就把放在门口的元宵拿走了。

  张伟说:“正月十一(2月2日)7点多,我把几箱元宵、三袋爆米花,还有点鱼放在商店门口。上午9点多,我发现元宵没有了。一开始以为被偷走了,后来有顾客说元宵是被城管拿走了,我还不相信。要是城管拿的,怎么也得跟我说一声。”

  跟张伟有类似遭遇的还有“好心人家”蔬菜水果批发商店的郭振宇。他也反映,城管人员啥也没说,就把摆在店门口三箱元宵拿走了。

  双城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周旭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城管人员是正常执法。从正月初八(1月30日)以来,城管部门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商户占道经营,影响出行。初八、初九两天,城管部门通知商户整改。正月十一当天,城管部门出动了30多人、六七台车辆清理占道经营,执法中还邀请了双城市电视台记者同行。

  周旭东说,不存在城管搬走元宵商户却不知情的问题。城管部门的处罚都是按照程序执行,对罚没物品的商户出示了扣罚单,但有些商户拒绝接受和签字。按照相关规定,罚没物品通过拍卖、销毁、送交民政机关等方式处理。因此我们把元宵拿给了双城市双城镇敬老院。

  双城市双城镇敬老院副院长崔镭告诉记者,双城市城管局确实送来了140多袋元宵,其中一部分已经在元宵节期间吃掉了,现在还剩90多袋。敬老院欢迎社会各界的捐助。

  记者在双城市城管局提供了一份执法当天的视频资料上看到,在收缴“好心人家”蔬菜水果批发商店的元宵时,有人从商店里出来与城管人员理论,但元宵还是被扔到了执法车上。

  记者注意到,视频中未见城管人员给“半分利”、“好心人家”商店开处罚单的画面。在双城市管理执法局向记者出示的一份日期是2月2日的执法处罚单上,“半分利”、“好心人家”上面写着“拒签”。工作人员称,执法当天执法人员出示执法处罚单了,但商户拒绝签字。

  反馈:双城城管局已向有关商户道歉赔偿

  郭振宇说,他一共进了4箱元宵,计划在节日期间销售,没想到一下子被城管拿走了3箱。一些老顾客要买元宵,只能从其他商店花高价“串货”,算下来一共损失了400多元。张伟、郭振宇认为,如果他们违规经营,城管要给个明确说法,否则就应该赔偿损失。

  周旭东说,城管人员在执法中确实有不妥。比如存在未着装现象。他们将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截至记者发稿前,张伟、郭振宇两个业户分别向记者证实,8日上午,双城城管局工作人员登门道歉,分别给张伟、郭振宇赔偿款700元和500元,他们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有网民提出,目前城管一度被“妖魔化”,在社会上口碑不佳、声誉不好。城管重塑形象还需下大力气,不妨先从自身工作开始,文明执法、规范管理、勤于服务,把商户当朋友看、拿百姓当亲人待,在执法时尽可能的不出现类似的“走样”,这是社会之望、商户之期。(记者王春雨)

  但黑龙江省内一位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对违规业户原则上可以暂扣罚没物品,待业户接受处罚后,再退还给业户,执法部门不能随意处理罚没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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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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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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