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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和各种平面媒体不时曝出一些国家机关在“三公经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方面存在奢靡、浪费和腐败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滿,要求政府改革预算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标准,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推进政府廉政、勤政。为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推出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规范的虽然不只是“三公”事务,而是包括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保障的整体机关事务,但重点和核心无疑是“三公”事务。在规范和控制“三公”事务方面,《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不少严格的,有望能产生较好实际效果的规则、措施和制度。这些规则、措施和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严格控制、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

所谓“严格控制”,即《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的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整个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以及《征求意见稿》第11、30、31、35、36、39条规定的十项以“不得”表述的禁令: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相关费用;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的车辆;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不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不得超标准接待;因公出国(境)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等。

所谓“公开监督”,即《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以及《征求意见稿》第17条规定的建立健全经费支出统计报告、绩效考评、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制度和第18条规定的经费支出公开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专门监督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所谓“责任追究”,即《征求意见稿》第42、43条规定的对违反“三公”领域十项禁令行为的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从警告到记过、记大过到降级、撤职),以及《征求意见稿》第41、44条规定的对“三公”事务主管机关、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监管失职、不作为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责任追究(从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其他行政处分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各级、各地国家机关在“三公经费”使用方面存在的奢靡、浪费和腐败的情形虽然不是普遍的,但也不能说这只是极个别的和偶然的现象。现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现象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扼制,就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而这种现象如果进一步蔓延,其危害将会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党和人民政府的信任。长期以来,我们的人民群众都坚信党和人民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如果这种现象蔓延,人民群众的这种信念就可能会发生动摇,从而伤及党和人民政府的执政基础;其次,它会严重腐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从政的职业道德。我们的公职人员一进入公职系统,系统给予他(她)的最重要的培训教育就是廉政、勤政教育。但如果在他(她)正式走上工作岗位后,其耳闻目睹的多是这类现象,他(她)就可能被这种现象潜移默化,背离廉政、勤政理念,逐步转变为贪图个人享受的庸官、贪官;再次,这种现象蔓延将严重耗费国家的财力、物力,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即使有再多的财富,也终将会被这些蛀虫式“公仆”无节制的“三公经费”支出拖垮;最后,这种现象蔓延可能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社会怨气上升和社会矛盾增加,以至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的局面。

正因为“三公经费”使用方面目前存在种种弊端,可能产生如此多的严重危害性,党中央和国务院在今年陆续推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予以治理,其中最重要的治理措施是今年上半年推动的中央政府各部门和部分地方省市“三公经费”向全社会公开和这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确定的严控“三公经费”的三项举措。相对于单纯的“三公经费”公开,《征求意见稿》推出的三项举措其治理力度更大,效果自然将会更明显。这反映了我们党和政府治理“三公经费”问题的坚定决心,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重视民意、体察民意、敬畏民意的执政风格。总结我们党和政府执政的历史,最根本的经验就是重视民意、体察民意和敬畏民意:哪个时期,我们党和政府真正重视民意、体察民意、敬畏民意,经济社会就发展、稳定,执政地位就牢固;哪个时期,党和政府无视民意、轻视民意、甚至践踏民意,经济社会就停滞、倒退,执政地位就出现危机。因此,这次严控“三公”经费一定要听民声,问民怨,循民意。

 

                     载2011年11月30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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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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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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