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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新传媒“拆迁与土地制度变革”研讨会上的发言)

暴力拆迁下的悲剧有很多原因,有错误的发展理念的问题,有偏激的城市化道路的问题,有分税不合理的财政体制问题,还有改革滞后的政治体制的问题。

我们当时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立意很明确,就是要推动拆迁的“废旧立新”——废的是“拆迁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立新的“征收条例”。但“立新”的情况现在已经有了变化。我认为现在已经不是搞一个条例(行政法规)的问题了,应当立一个征收法——不仅仅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的问题,而是要把房子的问题和土地的问题结合起来解决,把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收拆迁结合起来考虑,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问题统筹解决,以及把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和商业利益的土地交易(买卖)统筹解决。

理由首先在于,我们现在讲城市房屋拆迁的时候,而实际上现在更大的问题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是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现在绝大部分问题发生在郊区、城乡接合部,真正在国有土地上的问题已经比较少了,主要矛盾在集体土地,在农村。

我的思路是先修改《土地管理法》,重点修改几个条款,就可以解决问题当下一些燃眉之急的问题。

首先是修改第8条和第9 条,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国有和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现在是残缺的。所有权应该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没有处分权就不是真正的所有权。我们应该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第9 条,确立农民对其土地的处分权。

其次是修改第43条,解决集体土地也可以成为建设用地的问题。现在的规定是,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征收变为国有土地土地才能成为建设用地。这是问题的根源。城市的土地征收涉及的使用权的问题, 农村的土地征收涉及的是所有权的问题。使用权的问题可以按照使用权的办法,所有权的问题则必须要按照所有权的办法。这个土地本来是农民集体的,为什么一定要政府强制征收?农民自己为什么不能卖呢?所有权人不能处分自己的土地,这是没有道理的。

修改第43条,农村土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可以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征收,用于公共利益;另一个就是交易,用于商业利益。就是说建设用地,不但政府可以卖,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也可以卖。我认为应同时解决土地征收和土地交易这两项问题,一揽子解决为好。  

再次是修改第46条和第48条,主要解决征收和交易的程序问题。现在的规定是,政府的征收决定,发一个公告就完了,你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对这个征收公告还不能到法院起诉。你没有得到所有人农民的同意,甚至没有让人家知道这个土地要征收了,就把人家的土地所有权变了。这两条要修改,应增加一个程序,征收或交易之前一定要开村民集体大会或听证会,要把征收、交易和补偿、交易价格问题结合在一起讨论,征收公告之前要让老百姓都知道征收的事,公告应该送达每个被征收人。

最后还应该修改第47条,解决征收补偿的问题。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包括补偿方式、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现在的标准太低,农村房屋比城市房屋补偿差几倍、几十倍,这一条必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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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姜明安

83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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