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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在“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

实务研讨座谈会”上的点评

“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实务研讨会开得很好,各位发言人的发言都很精彩。我对之有三点评价:第一,各位发言人及其所在法院、所在行政机关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的精神可贵、可嘉;第二,各位发言人及所在单位创新“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的经验可贺、可学、可用;第三,各位发言人及所在单位探索和创新“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的某些具体作法可进一步改进、完善,有些做法尚可商榷。下面我对这三点评价做点解说。

第一,我为什么说同志们的探索精神可贵、可嘉?行政机关的探索可以理解,但法院是司法机关,应依法审判,不告不理、并遵守先例。法院怎么要探索、创新?我为什么支持法院探索、创新?我之所以支持法院探索、创新,我之所以认为我们的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探索、创新精神都可贵、可嘉,理由有三:一是因为我们现在正处在一个转型时代,不仅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在转型,法制和法治也要转型,也在转型。法制和法治怎么转型,其方向、目标和途径是什么,当然需要探索,包括需要司法的探索;二是因为我们建设的法制、法治是中国特色的法制、法治,中国的法制、法治建设,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适性经验,但中国这么大,各地发展这么不平衡,建设法治的时间这么短,任务这么艰巨,肯定不能完全走西方的道路。但要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就必须探索、创新;三是因为我们目前所处的社会环境较为复杂,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易发、多发,有时甚至演化成群体性事件,怎么解决、处理这些社会矛盾、社会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以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从而不能不进行探索、创新,包括司法的探索、创新。

第二,我为什么说各位发言人及所在单位创新“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的经验可贺、可学、可用?根据和理由有三:一是这些经验被实践证明能够解决问题。任何理论,任何经验,无论说得多么好听,多么深奥,如果不能解决当下中国的问题,可能有研究的价值,但没有实用的价值,反之,某一理论、经验如果确实有用,确实能解决问题,即使不符合某种即定的原理、原则,也是应予肯定的,这就是小平同志著名的“猫论”。当然,我们说某一理论、经验“能解决问题”,应该审视其是表面上解决问题还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只能治标还是也能治本,我们说某种“猫”能抓“老鼠。应该审视其抓的“老鼠”是小老鼠还是大老鼠,是真老鼠还是假老鼠;二是这些经验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法治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是人类长期探索的经验结晶,是具有普适性的治道。人们选“猫”,不一定每次都要“试用”其是否能抓“老鼠”,有时人们根据猫的颜色、形态、类型即可判断。因为人们已经通过长期的经验,确定了这种猫就是最能抓“老鼠”的猫。法治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就是人类通过长期考察确定最能抓“老鼠”的“猫”。各位发言人及所在单位创新“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的经验既然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我们就可以认为有值得推广的价值;三是同志们所阐述的这些经验大部分是发言人及所在单位经过反复探索、反复实践、反复试错后产生和形成的,而不是一时兴起。更不是为了开这个会而由几个“秀才”们独撰出来的。从而我们推广这些经验心里有底气。

第三,我为什么说各位发言人及所在单位探索和创新“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的某些具体作法可进一步改进、完善,某些做法尚可商榷?是因为你们的具体做法大多涉及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的探索需要时间,如果没有经过较长时间的检验,匆忙做出结论,很可能会失误,步入歧途。其创新可能不是创“新”,而是创“旧”,不是进步,而是倒退。

以关于司法能动性问题为例。各位法院发言人的发言都讲到或涉及到司法能动性问题。司法创新当然要求司法能动,完全的被动司法难于创新。然而司法能动是应有界限的。无界限的能动会毁灭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会毁灭法治而走向专制。那么,司法能动的界限在哪里呢?我认为司法能动的界限有三:一是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二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三是司法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

就“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而言,司法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立法和行政是机车,是带动和推动车子前进的,司法则是制动器。车子跑得太快或跑偏时,需要制动器制动,如果你不制动,还帮助去推动,车子就要翻了。司法的能动是要能动制动,而不是能动推动。

就“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言,法治最重要的是制约公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司法不能和行政靠得太近,要与行政保持适当的距离。各种国家权力如果只有配合没有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公民权利必然失去保障。这是人类几千年的经验总结。我们不能为了一时一地的速度、效率和一时一地的经济发展“大局”而放弃制约,放弃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就“司法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而言,无论是正式的审判行为,还是非正式的调解、协调行为,其基本依据和准绳都应该是法,包括硬法和软法,而不能是领导人的指示、指令,或为贯彻领导人指示、指令而随时制定的“土政策”。法(包括硬法和软法)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后者则可能只反映领导人追求一时一地发展的需要和满足其提高“政绩”的欲求;前者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普遍性,后者则随“风”(上之所好)而变化无常。如果我们的审判、调解、协调都不以法为依据和准绳,而只是遵循和听命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那可能在表面上服从和服务了“大局”,但从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法治的真正大局,表面上可能是“司法能动”(不受法拘束的“能动”),但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真正“能动”,而陷入受行政权力拘束的被动。

由此可见,在我们现时所处的转型时代,司法的能动和创新虽然是必要的,但必须遵循一定的界限。如果我们超越必要的界限,一味地追求“能动”和“创新”,我们就可能走向与我们愿望相反的方向,我们所做的一切就很可能不是真正化解社会矛盾、争议、冲突,而是制造、激化和加剧社会矛盾、争议、冲突。司法如果不把追求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作为第一目的,其化解社会矛盾、争议和冲突的任务就永远也不可能真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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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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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汨罗市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宪法,先后出版专著、合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等60余部,发表论文、译文100多篇,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 姜明安教授自1984年起即参加中国行政法重要法律、法规试拟稿的草拟。曾参与的主要立法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等;曾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立法有《行政监察法》等30多部。从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为有突出贡献专家颁发的政府津贴。 姜明安教授的主要学术思想、论文、言论见www.publi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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